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义务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2020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公司表示同意。2020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公司修理,丙公司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公司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4000元。
2021年3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个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公司。丙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4000元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可否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