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4月1日在上海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果,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未作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 A
    北京
  • B
    长沙
  • C
    上海
  • D
    厦门
正确答案:B,D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对管辖法院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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