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拟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四人认缴的出资分别是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股东会会议决议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8月15日,由赵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
2021年3月,甲公司发生经营亏损,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赵某认为李某持股比例最低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021年8月,甲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孙某提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李某和钱某表示同意,赵某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孙某提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能通过?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