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19年8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拟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四人认缴的出资分别是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股东会会议决议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8月15日,由赵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
2021年3月,甲公司发生经营亏损,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赵某认为李某持股比例最低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021年8月,甲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孙某提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李某和钱某表示同意,赵某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孙某提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能通过?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赵某是出资最多的股东,由其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符合规定。
(2)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本题中,李某持股比例为1/10,所持表决权即为1/10,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3)不能通过。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钱某、孙某和李某所持表决权为(200+200+100)/1 000=50%,小于2/3,不能通过。
查看正确答案与解析
领取2024中级会计师考前押题
提示:我们将把押题资料以短信的方式发送至您的手机
中级会计师相关问题 直击灵魂考点,一一破解 查看更多
最新问题 直击灵魂考点,一一破解 查看更多
支付方式
  • 微信
  • 支付宝
支付金额3380.00元
我已同意在线考试题库网《服务协议》

请输入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