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套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为支付货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丁银行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汇票金额5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丁银行提示承兑,丁银行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偿还借款,在此过程中,戊公司要求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遂请张某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保证”字样,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汇票到期后,戊公司直接找到张某要求承担付款责任,张某认为戊公司应当先向承兑人丁银行提示付款,只有当丁银行拒绝的情况下,自己才承担付款义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拒绝戊公司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戊公司付款请求权被拒绝的,可以对哪些对象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根据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本题中的汇票为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到期日前(2021年7月15日)向丁银行提示承兑。
(2)张某拒绝戊公司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保证人在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经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张某在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该汇票经过丁银行承兑,应以丁银行为被保证人。张某和丁银行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戊公司可以直接要求张某承担付款责任。
(3)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丁银行及张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的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丙公司)、承兑人(丁银行)以及保证人(张某)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戊公司不可以对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因为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丙公司再背书转让的,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戊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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