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于2015年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8%、30%、26%、36%。公司设立之初,与B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租赁B公司的一处厂房,租期30年,年租金100万元。
经过3年的积累,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于2018年与B协商购入厂房,B公司同意。双方于4月12日订立买卖合同,该厂房作价2000万元。A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付清价款,B公司于6月10日办理过户登记。
2019年3月,A公司决定开发新产品,拟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筹集资金,甲制定增资方案,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表决。甲、乙、丙同意该方案、丁不同意。A公司股东会通过该增资方案。
2021年,受疫情影响,A公司资金链断裂,欲向C银行贷款1000万元,并以自有厂房设置抵押。双方于5月20日订立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能清偿借款。
已知:A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方式作例外规定。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租赁合同约定的30年租期效力如何?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何时取得厂房的所有权?简要说明理由。
(3)甲是否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要说明理由。
(4)A公司通过该增资方案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5)C银行对房屋抵押权是否设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