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对李某负有30万元债务,其中9万元已经到期,张某声称无力偿还。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对甲公司拥有10万元的到期货款债权,对乙公司拥有5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且乙公司以其设备向张某提供抵押。此外,在近期的一场车祸中,张某腿部受伤,花费治疗费5万元;经有权机关认定,肇事者王某对于张某的前述损失负有责任。对于该等债权,张某均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加以主张。根据合同法律制度,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李某可以代位行使张某对于王某的赔偿请求权
  • B
    李某可以代位行使张某对乙公司的抵押权
  • C
    李某向甲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应以张某的名义行使
  • D
    李某向甲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其金额为10万元
正确答案:B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及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拥有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选项B正确。
选项A错误,张某(债务人)就其医疗费对王某(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于张某自身的债权,李某(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选项C错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自己的名义自行行使。选项D错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金额)以其到期债权金额(9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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