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甲将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调至2015年4月30日。3月5日,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
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额付款取走设备。3月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
3月25日,A公司对甲的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A公司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此时,甲才得知乙已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丙,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丙返还设备。丙告知已将设备转卖给丁。甲要求丁返还设备,A公司则向丁主张就该设备行使抵押权,均遭丁拒绝。
4月9日,丁发现该批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投入使用,遂主张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丙赔偿损失,丙以该质量瑕疵在乙向其交付设备时已经存在为由拒绝,丁要求乙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是否取得了从乙处购买的设备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设备?并说明理由。
(3)A公司能否就设备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5)丁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6)对于甲的损失,谁是赔偿义务人?并说明理由。
  • 1、[材料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是否取得了从乙处购买的设备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设备?并说明理由。
    (3)A公司能否就设备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5)丁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6)对于甲的损失,谁是赔偿义务人?并说明理由。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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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A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丙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以题目这里构成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所有权。
    (2)甲无权要求丁返还设备。丙是所有权人,丁从丙处购买设备,已经交付,动产所有权一般是交付时转移,所以丁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3)A公司不能就设备行使抵押权。因为抵押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丙已经取得所有权,因此A公司不能行使抵押权。
    (4)丁有权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丙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投入使用,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丁可以解除合同。
    (5)丁无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根器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丙、丁是合同当事人,乙不是该合同当事人,所以乙不对丁承担违约责任。
    (6)乙是赔偿义务人:甲乙之间有保管合同,乙擅自将甲的设备进行转让,是违约行为,需要对甲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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